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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通过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对高排放车辆实施重点控制,辅以加大抽检力度和有条件控制行驶等手段,促使高排放车辆自觉淘汰更新。

  1.建立高排放车辆排气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在定期排气检测、维护治理、车辆报废监督管理、延期使用车辆排放监控和跟踪等各环节对高排放车辆实施监控,并建立集排气检测数据管理、维护治理跟踪、车辆报废监督管理及措施评估等功能为一体的数据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

  2.强化路检力度。路检执法重点要针对道路行驶中无汽车环保标志的高排放车辆和高频使用车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

  3.加强用车大户车辆的排气抽检力度。建立用车大户的车辆排放管理信息档案,重点监控在市区范围内行驶里程大、排量大、技术水平低的高频使用车辆,主要包括营运客、货车(如公交车、出租车、淤泥运输车、环卫车、邮政运输车等)以及大型柴油货车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等部门;实施时间:2006年3月)。

  4.结合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市区范围内有条件(包括时间和区域)控制行驶方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

  (二)强化车辆报废环节的排气检测监督管理力度。

  1.自2006年起,对达到国家机动车使用年限的汽车,采用工况法进行排气检测,排气检测数据录入高排放车辆排气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高排放车辆排气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中的排放检测数据,作为车辆申请延期使用是否排放达标的依据。实施“排气超标一票否决”,对排气超标的车辆不予延期使用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

  2.对已延期使用的车辆,按照规定的排气检测周期采用工况法进行排气检测,在一个检测周期内,连续三次排气检测超标的,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给予注销登记,禁止上路行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

  七、完善法规体系建设方案

  (一)颁布政府通告。

  提请颁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实施在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整治机动车辆排放黑烟的通告》、《关于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等政府通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5-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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