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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法制办等部门结合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开展可行性研究,对高排放车辆提出有条件控制行驶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方案完成时间:2006年12月底前,实施时间:另定)。

  (五)加强对在市区内行驶的外地车辆的监管。

  加强外地车辆在我市市区内行驶的监管力度,禁止排气超标车辆进入市区使用,重点开展如下工作:

  1.市环保局和市交委联合开展对外地营运客、货车辆的专项整治行动。市交委对排气超标的货运和客运车辆要分别采取不予进入货运场和不予安排客运班次的措施(责任单位:市交委、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5-2007年)。

  2.对常年在本市行驶的外地牌照车辆,由车主自愿申请并经排气检测合格,可获得本市汽车环保标志(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6年6月起)。

  3.建立区域协调联动机制。由市环保、公安和交通管理等部门联合,与省内周边城市的相关部门协调,建立区域联动监管机制,重点对营运车辆实行联合监管(责任单位:市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完成时间:2006年12月底前)。

  4.进入市中心区域行驶的外地车辆应符合广州市汽车环保标志管理的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不符合我市汽车排气环保要求的车辆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实施时间:2007年起)。

  (六)在现有环保专项资金数额的基础上,增大基数,用于对城市重点污染车辆的整治。

  1.在2004、2005年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支持LPG公交、出租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和推进公交车、出租车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交委;实施时间:2005-2007年)。

  2.由市环保局牵头,开展用车大户车辆排气污染状况调查,制定整治方案;由市财政局统筹,在现有环保专项资金数额的基础上增大基数,安排专项整治经费,支持用车大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工作,重点解决环卫、市政等专用运输及施工车辆的污染问题(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市政园林局;实施时间:2006-2007年)。

  六、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方案

  本方案所指高排放车,是指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车辆;当前我市高排放车辆主要指尾气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车辆。对高排放车辆,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力度、采取有条件的控制行驶措施,促进车辆淘汰更新;同时,严格按照《汽车报废标准》和国家机动车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坚持“排气超标一票否决”,严把车辆报废关,重点淘汰高排放车辆。具体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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