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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完善路检超标车辆的跟踪处理机制,增强路检威慑力。

  对路检排气超标车辆按有关规定实施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路检排气超标车辆,采用工况法进行检测,排气不达标的,不予办理定期审验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起)。

  (2)继续加大用车大户抽检力度。

  继续加大对公交、出租、环卫和市政等用车大户的抽检力度;加强对公交、出租车辆的监督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加大冒黑烟车辆的整治力度,建立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

  (1)贯彻落实市长办公会议(穗市长会纪[2004)35号)的决定,按照2004年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广州市受理举报和巡查超标排放机动车辆工作方案》,由公安、环保部门联合通知车主接受环保部门排气检测;对排气超标的冒黑烟车辆加大跟踪处理力度。对经检测排气超标的车辆由环保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督促车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治理。对拒不接受处罚的车辆,指定采用工况法进行检测;排气不达标的,不予办理定期审验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起)。

  (2)建立机动车环保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挑选我市当前部分举报冒黑烟车辆积极分子和社会各界人士,经培训后聘请为机动车环保义务监督员,形成具备专业知识的举报队伍。市环保局负责将建立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纳入正在拟制的《关于整治机动车辆排放黑烟的通告》,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6年6月前)。

  (四)建立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有条件地控制高排放车辆行驶。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关于对在用车实行差别化管理、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环函 [2005)83号) 的要求,从2006年起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按照汽车排放污染物水平实行分类环保标志管理。具体安排如下:

  1.提请市政府发布《关于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从2006年开始实行环保标志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6年6月)。

  2.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方案完成时间:2006年6月,实施时间:2006年6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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