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套准备工作。
(1)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施新的在用车排放标准的需要,增拨财政资金,为各项相关工作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5-2007年)。
(2)提请市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在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6年1月)。
(二)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强化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行业管理。
对全市在用车检测机构的排气检测工作实行规范化行业管理,确保政府职能部门使用合法的排气检测数据,依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全市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在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管提供统一的排气检测数据和执法依据,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源的高度整合,节约行政成本,提高防治机动车污染的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06年3月前)。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资质核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安全技术检测方面的核准,环保部门负责排气检测方面的核准。通过计量认证和取得环保部门核准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其排气检测数据方可进入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06年3月前)。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应包括安全和环保内容,同时使用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中的数据,作为机动车辆通过定期审验排气检测的依据;排气检测不合格,应判断安全技术检验总评不合格,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起)。
4.二手交易车辆由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才允许办理交易相关手续。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经贸委及二手车交易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方案并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贸委、二手车交易管理部门;实施时间:2006年6月起)。
(三)完善路检、抽检排气超标车辆和被举报冒黑烟车辆的跟踪处理机制,强化行政约束措施,增强路抽检工作的威慑作用。
1.继续加强在用车路检和用车大户抽检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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