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变更法人代表。提交: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复印件)。
4.变更作物种类和品种(组合)。提交:按规定应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增加仓库面积的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新增加品种(组合)的介绍(原件)。
5.变更生产地点。提交: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原件)。
6.变更注册资本。提交: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变更经营范围。提交:按规定应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提高检验标准的仪器设施彩色照片(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增加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聘用证明(复印件)、应提高加工水平的设备彩色照片(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增加仓库面积的彩色照片(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要求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原件材料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由审核机关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无种子管理机构的,由审核机关盖章确认)。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是《
种子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是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的一项事前管理工作,目的是为了防范和降低伪劣种子危害社会的风险,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和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高度,按照
《行政许可法》、《
种子法》和相关种子政策法规的要求,认真抓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服务,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种子生产、经营的许可管理工作与服务企业、服务市场、服务农民、服务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廉洁行政,预防腐败,提高效率,努力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二)明确责任,认真审查。为充分发挥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行业管理和技术优势,并加强对各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省厅保持一致,由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按照
《行政许可法》、《
种子法》和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严格审查,公正审批。对注册资本证明、产权证明和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等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其它有关证明要查验原件,审查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种子生产地点、经营场所和晾晒烘干、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要进行专业性技术审查,审查种子生产地点的耕地是否相对集中,土、肥、水、气、光照、温度等条件是否适宜种子生产,隔离条件是否达到标准;审查种子经营场所是否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审查烘干设备是否能达到干燥种子,增强种子贮藏安全性的目的;审查加工设备的配置是否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是否能达到去除种子杂质、精选种子、提高种子质量的目的;审查仓库的面积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具备牢固、隔热防湿、密闭、通风和防虫、防杂、防鼠、防雀等性能;审查种子检验室和仪器设施的配备是否能满足种子企业检验、监控种子质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