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按《
种子法》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依法应当先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审核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审批机关。审核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2.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标准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二)依法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标准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查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四、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
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申请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变更项目应达到法定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按申领许可证的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并仅对应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查。
除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见附件2、附件3)和原许可证原件外,还应提交:
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复印件)。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已改变的,应按重新申请处理。
2.变更住所。提交:住所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