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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地方品种资源

  (一)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地方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

  (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祖代以上种禽场和家禽地方品种资源场。

  (三)加强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管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帮助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防止发生疫情。

  七、积极引导消费,维护禽产品流通市场秩序

  (一)科学宣传禽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经检疫合格和具有免疫标识的家禽及其产品,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心理。

  (二)一旦发生疫情,要在依法对疫区及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输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在未发生疫情时,只要货主出示兽医卫生监督部门开具的准调证明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不得擅自阻止家禽及禽产品流通。

  (三)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走私偷运禽类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积极引导家禽业饲养方式转变

  (一)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引导家禽饲养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转变,积极稳妥地发展现代化的大中型家禽养殖场,实行统一的防疫和管理制度,提高家禽饲养的生物安全水平。

  (二)大力提倡养禽业推行单一适度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尤其要改变水禽水面放牧传统饲养方式,大力推广水禽旱地圈养结合间歇喷淋的饲养方式。要对家禽中的鸡与水禽(鸭、鹅)采取分开圈养的饲养模式,防止因水禽带毒而感染鸡群而导致疫情发生。

  (三)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疫情的风险,对一定规模的家禽饲养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九、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受损家禽企业职工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一)受损企业在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屠宰、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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