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收费
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财政厅、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提出贯彻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因上述减免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确保在疫情发生期间企业维持运转、保护基本生产能力的资金需要。对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20%外,其余80%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凡是国家级、省级家禽类龙头企业由省农办在2006年安排的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重点扶持;省级农牧业龙头企业及其他企业、场由省农业厅在2006年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重点扶持。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确保在疫情发生期间重点受损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需要,加强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防止资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五、增强疫苗供应保障能力
(一)免疫疫苗是防控禽流感的重要物资,在防疫紧急时期,疫苗按国家要求,由省里统一调拨,确保重点。
(二)建立省、市、县、乡、村疫苗冷链贮运系统,建立各级疫苗储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
(三)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加大对假劣疫苗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