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办[2005]2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更好地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省家禽业造成的影响,维护我省家禽业稳定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对我省家禽全部实施强制免疫,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承担,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确保家禽免疫密度达100%。
(二)如果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为:禽苗1元/只、肉鸡5元/只、番鸭6元/只、蛋鸡、蛋鸭8元/只、鹅12元/只;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补偿额。
(三)各级财政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储备金,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对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时,应及时动用应急储备金,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获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