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闽政文[2005]615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精神,为逐步适当提高我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水平,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不含厦门市,下同)。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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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行业单位│福州│宁德│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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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标准(元)│见附件2 │ 33 │ 28 │ 26 │ 31 │28 │ 30 │ 29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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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减半发给。
三、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国家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中央属行业单位由省级解决。其余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和各市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各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省调剂解决。
五、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这次全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安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把好事办实办好。本项工作应于2006年1月20日前完成,并将工作总结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