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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山东省“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的通知

  表3—15 重点工程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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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别      │ 个数 │ 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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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建设       │110   │68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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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水回用      │81   │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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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治理          │237   │400148     │
├──────────────┼────┼────────┤
│危险废物、医疗、生活垃圾处理│18   │89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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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面源治理        │49   │46636      │
├──────────────┼────┼────────┤
│中水截蓄导及资源化     │33   │411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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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及保护       │12   │7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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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540   │182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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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流域水质监测计划



  在“两湖一河”流域设置51个监测断面,其中30个断面配置自动监控装置及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南水北调东线调水干线入、出山东境断面;东平湖、南四湖湖心断面;调水干线汇水河流的入口断面;沂、沭河出境和小清河干流断面等。对各入河排污口及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口设置自动监控装置,形成监控网络,由省环境监测站统一调度管理。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断面。考虑调水干线沿线河流、湖库状况以及跨省界、市界河流情况,确定“两湖一河”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51个,其中30个安装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见表3—16)。
  表3—16 水质自动监测点位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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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湖库)名称│ 断面名称  │所属流域 │托管市地│控制类别│自动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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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庄运河   │江苏调水入境处│南四湖流域│枣庄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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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庄运河   │台儿庄大桥  │南四湖流域│枣庄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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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庄运河   │入湖处    │南四湖流域│枣庄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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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济运河   │李 集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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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府河    │黄庄(东石佛)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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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府河    │候 店     │南四湖流域│泰安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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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河(济宁) │马 楼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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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支河    │北外环桥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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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河     │尹 沟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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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郭河    │群乐桥    │南四湖流域│枣庄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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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沙河   │贾庄闸上   │南四湖流域│枣庄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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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洙赵新河   │喻 屯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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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洙赵新河   │于 楼     │南四湖流域│菏泽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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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渔河    │西 姚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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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渔河    │马 庄     │南四湖流域│菏泽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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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运河    │西石佛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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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河    │高 桥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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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洙水河    │105公路桥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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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赵王河   │扬庄闸下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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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万福河   │湘子庙(方庙)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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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万福河   │关 桥     │南四湖流域│菏泽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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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季河    │季庄桥    │南四湖流域│枣庄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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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薛河    │洛房桥    │南四湖流域│枣庄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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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沙河    │王晁桥    │南四湖流域│枣庄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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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沙河   │十字河大桥  │南四湖流域│枣庄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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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小沙河  │彭口闸(蒋集) │南四湖流域│枣庄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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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沿河    │入湖口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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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湖    │前白口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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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湖    │二级坝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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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湖    │南 阳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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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湖    │大 捐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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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湖    │微山岛东   │南四湖流域│济宁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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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汶河    │王台大桥(流泽 │东平湖流域│泰安市站│国控  │√*    │
│       │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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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汶河    │角 峪     │东平湖流域│莱芜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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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湖    │湖南     │东平湖流域│泰安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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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湖    │中心     │东平湖流域│泰安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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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湖    │湖北     │东平湖流域│泰安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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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河     │韩 旺     │沂沭河流域│淄博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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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河     │港上(码头)  │沂沭河流域│临沂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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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河     │310公路桥   │沂沭河流域│临沂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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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河    │三捷庄    │沂沭河流域│临沂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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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苍分洪道  │西偏泓(林子) │沂沭河流域│临沂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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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河     │夏 庄     │沂沭河流域│日照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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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河     │高峰头(清泉寺 │沂沭河流域│临沂市站│国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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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沭河    │大兴桥    │沂沭河流域│临沂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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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沟河    │沙沟桥    │沂沭河流域│临沂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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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王河    │壮 岗     │沂沭河流域│临沂市站│国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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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河干流  │柴庄闸    │小清河流域│济南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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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河干流  │辛丰庄    │小清河流域│淄博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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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河干流  │石 村     │小清河流域│东营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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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妇河    │长山桥    │小清河流域│滨州市站│省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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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项目为已安装。
  (二)监测项目。流量、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湖库)、总磷(湖库)。
  (三)监测频次。每月监测一次。
  二、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为了保证“两湖一河”流域内河流水质、湖库水质的逐步改善,必须保证污染源达标排放,因此需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在线监测。对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2006年底以前配套建设在线监测设施,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对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日排COD30公斤或氨氮20公斤以上的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

第四节 环境效益分析

  一、两湖流域
  通过全面实施“两湖一河”流域碧水行动计划。到2005年底。治污项目建成投运后,可形成 COD削减能力24.6万吨/年、氨氮削减能力2.0万吨/年。在不断流的情况下,24条主要河流水质初步好转,8个省界断面基本达到《“十五”计划》目标。
  到2007年底。治污项目建成投运后,可形成 COD削减能力16.3万吨/年、氨氮削减能力1.0万吨/年。在不断流的情况下,24条主要河流和8个省界断面水质明显好转,南四湖、东平湖等输水干线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到2010年底。治治项目建成投运后,可形成 COD削减能力7.9万吨/年、氨氮削减能力1.0万吨/年。在不断流的情况下,24条主要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南四湖、东平湖等输水干线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二、小清河流域
  到2005年底。治污项目建成投运后,可形成 COD削减能力9.7万吨/年、氨氮削减能力0.6万吨/年。
  到2008年底,治污项目建成投运后,可形成 COD削减能力8.4万吨/年、氨氮削减能力0.4万吨/年。小清河干流水质明显改善,上游睦里庄至柴庄闸河段基本达到南水北调东线工程Ⅲ类水质目标要求,下游淄博、滨州段因支流水质改善而得到较大改善;漯河、杏花河、孝妇河、新塌河基本达到规划水质日标。
  到2012年,治污项目建成投运后,可形成 COD削减能力10.97万吨/午、氨氮削减能力 0.6万吨/年。小清河流域8个控制单元全部达到规划水质目标。其中:小清河干流、漯河、杏花河、淄河、孝妇河、新塌河可以稳定达到规划水质目标;朱龙河、支脉河基本满足规划水质目标。织女河、预备河和胜利河控制单元,每年排入的污染物量仍略高于环境容量。需截污导流工程投入使用后才能保证规划水质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领导小组,南四湖、东平湖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小清河管理处等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计划》中提出的需要政府支持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筹措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治污补助资金;省经贸委负责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进清洁生产等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对有关污染治理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建设予以支持;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对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整合有关环保资金集中用于治污,并对列入《计划》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有关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管理,负责矿山、采石场、煤矿塌陷、生态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中水回用设施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有关节水工作,指导和促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促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良性循环;省交通厅负责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实施有关航运船舶、码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负责有关流域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调水、节水、清淤、水土保持等工作,充分考虑环境用水需求,采取措施,加强水闸防污调控,增加生态用水量对主要水库和主要闸坝实施环境、资源和安全评估工作,加强取水许可、节约用水监督管理,优化配置流域水资源;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村环保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实施“两减三保”计划;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指导监督湖区清洁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制定实施南四湖、东平湖防止水产养殖污染管理办法;省环保局负责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行污染源、区域和河流排污总量监控,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问题;省林业局负责有关生态林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涉及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水截蓄导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建设及管理,争取中水截蓄导项目国家补助投资,参与编制治污工程年度计划,参与协调输水线路水量、水质和水土保持工作,参与工程项目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
  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临沂、滨州、菏泽等12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将“两湖一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和措施纳入县 (市、区)长环境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落实地方配套治污资金。
  二、推动污染防治由事后管理向事前预防转变
  制定出台流域环境目标完成情况指标评价体系、城市投资环境风险警示机制、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办法,将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完善监督考核机制。自2005年起,省环保局每季度对各市政府水污染防治计划完成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跨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报省政府同意后在主要媒体公布。各市人民政府应与所辖县(市、区)政府签订治污目标责任书,并将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向同级党委的组织部门通报,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政策科技保证

  一、政策保证
  (一)建立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制度,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改革公共财政的投入方式。今后,财政引导性资金主要安排在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方面。重点支持流域污染防治中的生态性、公益性项目,如中水回用和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
  (二)利用国债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努力争取加大涉南水北调项目的国债资金投资比例。改革国债资金的使用方式,优先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建设。地方政府要确保配套资金的如期到位。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污水处理费改革到位,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解决。确保南水北调调水基金按国家规定该用于治污的,要用于调水沿线的污染治理项目。
  (三)利用排污费、超定额用水加价等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建立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将土地出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关闭“五小”、水利、农业、环保等有关资金进行整合。整合后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流域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新技术开发等方面。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根据有关部门颁布的用水定额,实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按综合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超定额用水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从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利用价格杠杆,激活治污市场。到2004年底前,全省17个地级市城市污水处理费要达到 0.8元/立方米的最低水平,2005年起要达到1.0元/立方米:2005年上半年各县市区要达到0.8元/立方米的最低水平,2006年达到1.0元/立方米。对目前使用自备井取水的城市和企业,2005年底前要开征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取消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自备水井。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城市环评不审批、国债不安排。进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时,不再享受资金、用地、水电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自2007年起,对城镇污水处理单位进水中氨氮含量达到设计标准但排水中含量超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各市要在 2005年底前全面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并建立健全收费机制。到2007年达到保本微利水平。
  (五)加快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加快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单位企业化改制进程。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项目法人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企业化运作。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作为项目法人或指定项目法人。并应切实保障项目法人的独立地位和合法权益。“两湖一河”流域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在 2005年底前完成改制工作,使之成为独立法人单位。今后凡不按产业化方式运作、不实行企业化经营、收费不到位、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新建污水及垃圾处理项目。将不再予以政策支持。加快推进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运营主体。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政府应与其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并加强目标管理。
  (六)建立健全生态补偿体制。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的有效途径,实施省内跨市域的异地开发,在环保基础设施较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调水干线沿线县、市的经济补偿开发用地,并给予政策扶持,转入部分调水干线沿线污染企业。
  二、科技支持
  围绕点源治理、水资源利用、中水资源化、流域生态修复开展科技攻关。组织科技示范,强化相关技术推广。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水质安全保障与工程示范课题研究。争取国家的支持。对那些从事技术含量高、有可能形成产业化的流域污染治理、中水资源化、人工湿地水质净化项目和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三节 监督管理

  一、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加强执法力度
  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案件转移、通报和考核制度,明确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中的各部门责任,逐步建立协调高效的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定期通报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移送、督办等情况。继续深入开展查处不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严厉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明确污染纠纷中上、下游的责任,为水污染事故受害方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加强责任追究制。对下级部门超越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批决定。上级部门予以撤销。并责成地方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调水干线、汇水河流及重点污染源加强监督性监测,加大环境监督频次。
  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
  “两湖一河”流域应严格执行有关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列入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内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导向目录内限制的工艺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新建项目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水环境容量的要求。不能按计划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的地区,禁止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凡是污水处理厂未按期完成管网配套建设计划,运转不正常,外排废水长期不能达标排放,或者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方,一律停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提高重污染行业准入门槛,各地区严禁新上规模低于2万吨/年的淀粉加工项目。
  三、实行最严格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依据环境容量对污染源排污量进行分配核定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不能达标排放及未经环保审批或违规审批的排污单位,一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2005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排污许可证要做到与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挂钩,没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核发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无证禁止排污。
  四、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自2006年起,省政府每年对省辖市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COD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对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排污总量已超过环境容量的城市,由环保部门予以公告,并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发挥地方排放标准的引导性作用
  2005年底前制定出台纺织染整、畜禽养殖、生活垃圾填埋、酿造等行业污染物的地方排放标准,逐步出台制革、合成氨、制药、石油化工等行业排放标准,引导企业主动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其它先进适用技术,削减排污总量,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六、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2005年6月底前,省环保局要完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出入境断面和入南四湖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省环保局要统一组建并完善“两湖一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将监测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入河排污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并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水污染预警应急机制,建立水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和信息通报制度。省水利厅会同省环保局制定省辖淮河流域拦污水闸汛前腾库防污调控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节 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

  一、加强舆论宣传与监督
  进一步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两湖一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成就和严峻形势,南水北调水质保证的迫切要求,碧水行动计划的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的关注程度和参与意识。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向社会各界宣传报道碧水行动计划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督促各级政府和排污单位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揭露环境违法行为。大力宣传先进典型,鼓舞斗志,及时反映碧水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营造舆论宣传、监督的氛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加大环保教育培训力度。落实“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教育与培训是基础。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各类人员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环保教育与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定期组织流域内县、乡领导干部的环保培训,不断提高基层领导的环保意识;二是加大对流域内企业领导的环境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企业领导的环境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三是加强对中小学校环境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环保意识;四是搞好农村远程环保教育,利用环保知识下乡、远程网络教育等形式,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五是加强环保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环保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扩大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群众利益的环保规划、决策和项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定期公布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设立污染举报电话和信箱。2005年底前完成跨设区市出入境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布各行政辖区内主要水体及跨界断面水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与碧水行动计划的实施,在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环保管理网络中,聘请专职或兼职环保监督员,发挥基层群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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