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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道保护办法》的通告

  (一)明确指定本单位的巡护人员;
  (二)督促巡护人员按规定定期实施航油管道设施责任段全程巡查工作,并向航油管道所属单位报告巡查情况;
  (三)发现危及航油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航油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配合、协助管道所属单位进行航油管道设施安全宣传教育、航油管道设施维修和事故抢修等工作。
  第十条 违反《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三)项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破坏航油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航空油料;
  (二)移动、拆除、损坏航油管道设施;
  (三)在航油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进行烧山、烧荒作业;
  (四)在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
  (五)其他破坏航油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航油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渣、废液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涉及危害航油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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