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航油管道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航油管道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航油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航油管道所属单位应当编制航油管道设施或者航油管道设施场区保护范围图则,并将其报送市规划部门备案,由市规划部门公布实施。
第六条 对危害航油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航油管道所属单位可以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对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航油管道所属单位应当向市交通、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在接获举报后,应当及时通知航油管道所属单位,到现场核实情况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航油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禁止的活动:
(二)在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钻探、挖井、树桩,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物质;
(三)敲打、攀附管道设施或者覆盖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永久性识别标志、标识,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引火、栽种攀附管道的植物或者悬挂物品;
(四)在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周边50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进行烧山、烧荒作业。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航油管道设施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周边50米区域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在征求航油管道所属单位的意见后作出相应的审批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会同施工单位编制航油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将航油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以及航油管道所属单位对该方案的意见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资料提交工程施工许可审批部门。
第九条 市交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航油管道设施沿线街道、村与航油管道所属单位签订航油管道设施保护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
联防单位主要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