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道保护办法》的通告
(穗交[2005]664号)
《广州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道保护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州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道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证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营及空防安全,保障航空油料管道设施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为民用机场输送航空油料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航油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油码头、中转油库以及民用机场内部航油管道设施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航油管道设施的范围,按照《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三条规定确定。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群众进行航油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协调解决涉及航油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有关事项;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盗窃、哄抢航油管道设施和航油管道输送的油料以及其他危害航油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协调包括航油管道所属单位在内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抢险预案,并组织实施。
本市公安、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政、农业、水利、环境保护、港口、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管道设施沿线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