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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检诊检疫组:每日在疫区内进行巡回检诊工作,发现新发病人及时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留验观察。与交通部门设置交通检疫站,对来往出入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施交通检疫和卫生消杀处理。

  消毒杀蚤灭鼠组:按国家标准GB15978~1995《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附件3)、《鼠疫疫情应急控制消毒方法》(附件13)、《鼠疫传播媒介生物(鼠、蚤)应急控制技术方法》(附件14)进行疫区消毒杀蚤灭鼠处理。

  实验室检测组: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按国家标准GB15991~1995《鼠疫诊断标准》及其附录A和附录B(附件1)的规定和方法进行。收治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医院协助做好检验标本的收集。直接接触者的有关检材,必要时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采取。鼠疫检材的采集、送检的工作的要求见《鼠疫检材的采集、送检的工作指引》(附件8)

  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医院进行隔离、消毒及医护人员的防护。

  信息组:及时收集辖区内鼠疫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趋势预测、综合分析,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执行疫情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日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和预防控制的相关资料。

  宣教组:做好公众防治知识的宣传及热线电话的咨询。向新闻媒体提供疫情防控、灭鼠灭蚤、个人防护等科普知识资料以及防控进展情况信息。

  (3)在省级疾控机构直接参与鼠疫控制工作后,市和区(县级市)疾控机构要密切配合省疾控机构的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在我市毗邻地区发生鼠疫疫情时。

  市和各区(县级市)疾控机构要加强疫情监测,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毗邻地区发生重大、特大疫情时,与交通部门共同做好交通检疫工作,并根据市政府和省卫生厅的命令,作好随时支援发生疫情的地区鼠疫控制工作准备。

  2爱卫会办公室。

  无论发生哪一级疫情,全市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均应立即组织协调全市开展以灭鼠灭蚤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大搞环境卫生,消灭四害及其孳生地。

  3健康教育机构。

  开展健康教育、有针对地普及鼠疫控制、灭鼠灭蚤、个人防护、鼠疫疫情三报(报死鼠、报鼠疫病人、报不明原因急死病人)等知识。

  4卫生监督机构。

  监督医疗机构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加强对公共场所、托幼机构、学校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重大、特大疫情时,加强对交通、工厂、工地等各有关防控措施的执法、检查。

  5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接到一般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做好诊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病人家中或社区发现疑似鼠疫病人和鼠疫病人(或尸体),必须立即按《鼠疫病例发现现场的应急处理程序》(附件15),对患者及其直接接触者实施就地强制隔离,并立即按程序要求进行报警和报告。发现疑似鼠疫病人和鼠疫病人的医疗机构为一线救治医疗机构,对患者实行就地隔离治疗,及时抢救危重病人。

  指定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番禺区人民医院、花都区人民医院、从化市人民医院、增城市人民医院为二线救治医院,分别负责支援城区或所在区域一线医疗机构的救治工作,按照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组织派出抢救、会诊、控制医院感染等专家组或救治小组,到封锁隔离区内支援一线医疗机构的病人诊治工作。

  广州地区其他二级或相当于二级规模以上的医院为三线救治医院,当病人较多,超出一、二线医疗机构救治能力时,按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令,负责组织派出救治小组,支援一、二线医疗机构的病人诊治工作。

  当疫情发生在边远地区且病人较多时,由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派医疗机构到当地建立隔离病院,对病人集中隔离治疗。设立鼠疫临时隔离病院的要求见附件9。当疫情发生在城区且病人较多时,由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就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病人集中隔离治疗。

  参与病人救治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可同时服用预防药,必要时注射用药。合理安排休息,防止疲劳过度。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天报告制度,由医院预防保健科登记,并报所在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积极配合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协助做好病人或疑似病人病原学检测样本的采集工作。

  各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单位负责制。首诊医师对已诊断的病例、疑似病例,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医院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告重点对象的病情。

  当发生肺鼠疫时,各医疗机构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发热门诊的设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附件10)要求执行。
  参与病人救治的医疗机构要按《鼠疫病人管理原则》(附件11),实施对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管理,以切断传染源。

  鼠疫隔离医院及其它医院的发热门(急)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护人员防护等,按照《鼠疫隔离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附件12)有关规定执行。

  病人污染物或医疗污染物的处理,按《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附件13)或国家标准GB15978-1995《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附录B(附件3)进行消毒。

  在医院病死的鼠疫或疑似鼠疫病例的尸体,经消毒处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就近火化处理。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综合协调机构。

  负责统筹协调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等的病情、疫情信息,及时收集辖区内鼠疫疫情、病情、病例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趋势预测、综合分析,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执行疫情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日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七、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鼠疫疫情处理结束后,市和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鼠疫控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参加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追认烈士。

  (三)责任。

  对在鼠疫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鼠疫控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八、鼠疫控制应急处置的保障

  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鼠疫控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鼠疫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保证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鼠疫应急防治队伍。

  鼠疫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由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中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媒介生物控制及消毒、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本级鼠疫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市卫生、发展改革、经贸、食品药品监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立处理鼠疫控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并储备疫情处理需要的消灭药械;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储备药械机构资质的监管;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消毒灭蚤灭鼠、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鼠疫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商发改、经贸、食品药品监管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市、区(县级市)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鼠疫防治的实际,保障鼠疫控制应急基础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鼠疫发生后的有关应急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

  3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防治队伍和应急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本级财政根据当地鼠疫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4法律保障。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鼠疫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鼠疫控制。

  九、其他事项

  (一)区(县级市)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级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二)制订与解释部门:市卫生局。

  (三)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16883-1997)(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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