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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5]4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市府办公厅于2002年5月下发的《印发广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02〕27号)解密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广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保证鼠疫疫情发生、流行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疫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社会经济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属地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广东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的控制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机构

  (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1 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

  鼠疫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需要,启动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的市领导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调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全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鼠疫控制的重大决策。根据鼠疫控制应急工作需要,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委、农业局、外经贸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市容环卫局、物价局、工商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外办、信息办、爱卫办、气象局、红十字会办公室,广州检验检疫局,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等组成。

  2区(县级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

  鼠疫发生后,发生地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县级市)卫生局的建议和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需要,启动区(县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区(县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鼠疫应急预警系统;组织鼠疫控制应急演练;组织有关鼠疫控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区(县级市)实施鼠疫控制预案。

  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时,市卫生局应成立鼠疫控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市卫生局应对鼠疫的指挥机构,市卫生局领导担任中心主任。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参照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市卫生局组建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对鼠疫控制应急准备、重要措施提出建议;起草、制订、修订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和救治进行技术指导。

  区(县级市)卫生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三、鼠疫的监测、预警与分级

  (一)监测。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实施辖区内鼠疫监测方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鼠疫监测技术指导,并与各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落实相应的监测计划。
  (二)定义及确认。

  1动物间鼠疫疫情。

  (1)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动物或其媒介昆虫中分离培养出鼠疫杆菌,或鼠疫监测中检出动物阳性血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判定标准(GB16883-1997)(附件2)。

  (2)动物间鼠疫报省卫生厅组织确认。

  2首例病例的诊断和确认。

  (1)鼠疫病例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附件1)判定。

  (2)市卫生局在接到本市首例鼠疫病例报告后,应于6小时内组织专家会诊,经初步判定后报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确认。

  (3)非首例病人的诊断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专家组确认,必要时可报请省专家组进行确认。

  (三)预警与预报。

  1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提出预警:

  (1)主要宿主或主要媒介数量异常升高,家鼠总密度≥10%,或黄胸鼠密度≥5%、鼠体印鼠客蚤指数≥20;

  (2)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

  (3)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黄鼠、旱獭等)非法运至本市;

  (4)周围地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5)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出预警的其它情形。

  2预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上情况,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报告,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报。

  (四)分级。

  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等机构提供的信息,按照鼠疫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级别等建议。

  根据鼠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一般(IV级)鼠疫疫情。

  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鼠间鼠疫疫情。

  2较重(Ⅲ级)鼠疫疫情。

  指在本市的其中一个县级市区域内发生腺鼠疫病例,腺鼠疫局限在1个县级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3严重(II级)鼠疫疫情。

  指在广州市城区内发生腺鼠疫病例,腺鼠病局限在1个区的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或者在其中一个县级市区域内,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县级市。或者在一个县级市区域内发生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特别严重(I级)鼠疫疫情。

  指在广州市城区内,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或者在广州市城区内发生肺鼠疫病例。或者一个县级市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肺鼠疫发病10例及以上;或肺鼠疫疫情同时波及两个县级市。

  四、鼠疫控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的启动。

  鼠疫预测预报发布后或鼠疫疫情发生后,市、区(县级市)政府应立即按照本预案采取预防、控制的各项紧急措施。

  1接到发生鼠疫疫情报告后,疾控机构要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报告的信息、监测资料确认结果和事态发展状况,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2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预警的级别的建议。

  3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鼠疫控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级响应、分工负责、科学有序、统一指挥、行动快速、协同作战的原则,履行各自的职责,快速、积极、有效、合理地参与鼠疫控制的处理。

  (二)鼠疫控制的分级反应。

  1鼠疫预警的应急反应。

  鼠疫预警的应急反应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蚤、灭鼠等疫区处理。

  2一般(IV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1)市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疫情控制工作,按要求组织进行疫区处理。

  (2)市和各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密监测宿主动物密度和媒介蚤指数,扩大监测范围,延长监测时间,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灭蚤、灭鼠、再灭蚤等疫区处理。
  (3)发生鼠间鼠疫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疫区一般不实施封锁,但应限制生产、生活活动,停止集会、集市和文体活动等有大量人群集中或移动的活动,接触者限制外出。

  3较重(Ⅲ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疫情控制工作,按要求组织进行疫区处理。

  (2)疫区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动态,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所在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情况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3)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蚤、灭鼠等疫区处理。
  (4)疫区的县级市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必要时,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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