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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办理信访事项规定》的通知


  2.收到由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同时抄送给转送、交办该信访事项的信访部门。

  3.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五)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首接信访的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受理;受理有争议的,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部门。

  (六)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政府工作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政府工作部门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政府或者指定的政府工作部门受理。

  (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二、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信访事项由受理的政府工作部门办理;属政府受理的,可由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承办。

  (二)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三)办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

  (四)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包括开展信访调查、提出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和督促执行等。

  1.开展信访调查。办理部门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组织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2.提出办理意见。办理部门以信访调查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办理决定。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3.书面答复信访人。办理部门作出信访事项办理决定后,必须以书面的方式答复信访人。

  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交办的,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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