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办理信访事项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5]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办理信访事项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24日
办理信访事项规定
为规范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和《
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本部门的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以方便群众信访,接受社会监督。
(二)信访人按照《
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各级政府设置的信访部门,或者直接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诉求。符合受理范围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
(三)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属于本级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4.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下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四)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1.直接收到信访事项的,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