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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5修正)

  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加盖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送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提请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公布与解释

  第三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是《广州政报》。《广州政报》登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广州政报》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同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络和其他公众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发布。
  发布市政府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应当送原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核对;经核对无误的, 由原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送政府办公厅统一发布。
  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需要立即发布执行的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或制定部门可先行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络和其他公众媒体发布执行,但事后仍须依照本条前款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统一发布。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制度由区政府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门。

第五章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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