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引导、规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坚决查处拖欠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使用童工、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厂房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厂房消防、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正轨。
(十二) 加强生态、水利和防灾害合作,维护地区环境安全。
积极参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生态建设的重大决策,加强城市自然生态区、生态屏障与城市绿廊保护的合作,共同研究建立珠江流域水源涵养林、水源保护林的保护性建设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与各省会城市合作开展城市森林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湿地的恢复与保护、沿海防护林体系对海啸灾难的防护作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开展花卉生产开发等方面的研究。共同维护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建立珠江流域森林生态网络监测、各省会城市森林灾害预警与监测防治网络体系,完善省会城市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参与珠江水资源环境保护,共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加强与各省会城市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合作。探索建立城市管辖交界处水质水量监控体系,共建供水工程。积极参与城市水系规划及防洪工程、水源工程建设,共建防灾减灾预警系统及防洪、防旱、防风通报机制。
加强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有效解决跨境污染问题、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建立健全合作机制。
积极参加每年定期召开的泛珠三角省会城市联席会议和省会城市“市长论坛”,共同研究和解决合作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消除各种壁垒和体制性障碍。
在已建立联席会议和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各区、县级市、各部门对口衔接制度。各区、县级市、各部门要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要加强与协议各城市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细化合作内容,推进合作项目,务求取得实效。
进一步拓展民间合作交流渠道。积极鼓励和支持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组织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共同举办研讨会、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推动合作向纵深发展。
五、营造良好的合作与发展氛围。
各区、县级市、各部门要加强对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的政策研究,探讨合作的新思路,创新合作的方式方法。鼓励和指导研究机构、商会社团组织开展省会城市合作的理论研讨,为加强合作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