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5]4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进我市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与发展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0月28日
关于推进我市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与发展的意见
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精神,去年九月,泛珠三角九个省会城市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省会城市合作协议》,标志着泛珠三角省会城市的合作正式启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府[2004)129号),现就推进我市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与发展的重要意义。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的系统工程,省会城市是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重要力量。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省会城市的合作与发展,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区域的工业化进程;有利于加快各城市的信息化步伐,以信息化促进现代化;有利于推进各地互动,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有利于强化中心城市的聚集与辐射作用,带动区域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一年多来,泛珠三角区域各省会城市密切协作,频繁交流,积极推进和落实《泛珠三角区域省会城市合作协议》,合作与发展呈现良好势头。广州是泛珠三角区域省会城市合作的倡导者,在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省会城市的合作与发展中,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合作与发展的重大意义,增强合作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把加快自身发展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筹划,主动工作,抓好落实,不断拓展合作与发展领域,努力提升合作与发展水平。
二、明确合作与发展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推进我市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与发展,重点是推进经济一体化进程,拓展我市经济腹地,充分利用省会城市的市场与资源,为企业建立开展国内外经贸合作的平台,扩大各方面的合作交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转型,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在工作中,要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项目带动、互利互惠、合作发展”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区域合作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发挥政府的协调和推动作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消除不当行政干预,健全完善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投资和经营。要通过项目带动,取得实质性成果,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省会城市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