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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资产的市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等科目。

  六、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出租或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出租或出售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八、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

  2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合作社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在“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短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03 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外单位、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等。

  二、合作社发生以上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政府拨入的专项补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发生购建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购建完成时,形成资产的部分,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发生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应付款的不同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款项。

  21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总额。上述人员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临时员工的报酬,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在“应付款”或“内部往来”科目中核算。

  二、合作社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分别借记 “生产(劳务)成本”、 “管理费用”、“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发放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类别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212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医疗卫生、生活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各种福利支出。

  二、合作社按工资额一定比例提取福利费时,借记 “生产(劳务)成本”、 “管理费用”、“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上述福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福利费金额。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本年福利费超支数;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应按规定转入“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的借方,未经批准的超支数额,仍保留在本科目借方。

  221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应分配的利润和按交易额的返利。

  二、根据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返利,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股金额分利和交易额返利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利润。

  225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合作社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预计应交税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税金。

  231 代销商品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代销商品的代销商品款金额。

  二、合作社收到所属单位或社员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定单价格或约定收购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或个人)。

  如果受托代销采用视同买断方式的,售出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定单价格或约定收购价,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借记“代销商品款--××单位或个人”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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