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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 合作社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提供给有关部门,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合作社财务报告需要审计的,应在审计后对外报送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六十四条 合作社总结和评价本社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润率、股金收益率、交易额返利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2。

  合作社可以根据实现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

  第六十五条 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公布有关账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账目,接受社员的监督。社员有权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第六十六条 合作社监事会(监事)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具体监督。监事会可以组成由监事和社员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为:财务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及风险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

  监事会应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除上述相关条款规定需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外,下列事项也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4.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十八条 合作社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需要进行审计的,合作社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务审计要求,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厅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附:1.合作社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2.合作社财务评价指标

  附1:

  合作社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
│     项  目     │      折旧年限      │
├─────────────┼────────────────┤
│一、 房屋、建筑物     │                │
│1. 生产用房       │20--40年            │
│2. 非生产用房      │20--40年            │
│3. 简易用房       │3--5年             │
│4. 钢架大棚       │3--5              │
│5. 其他建筑物(包括需要重│                │
│置更新的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5--10年             │
│施的晒场、水泥道路、精养鱼│                │
│池等)          │                │
├─────────────┼────────────────┤
│二、 运输设备       │3--10年             │
├─────────────┼────────────────┤
│三、 机械、设备      │                │
│1. 农用机械设备     │3--10年             │
│2. 冷藏、保鲜、分级整理设│3--10年             │
│备            │3--10年             │
│3. 电子计算机、通用测试仪│3--10年             │
│器设备          │                │
│4. 其他机械设备     │                │
├─────────────┼────────────────┤
│四、 经济林木       │3--15年             │
├─────────────┼────────────────┤
│五、 产役畜(禽)     │按生产周期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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