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用于社员的文化、福利事业等。
4. 向社员分配。按股金额向社员分配。
5. 返利。按交易额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述各项提取和分配比例由合作社在章程中约定或另行作出规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合作社如发生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亏;税前利润弥补期满不足弥补亏损的,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后,可以用公积金弥补;因亏损数额巨大损及股金的,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办法和期限。
第九章 合作社清算
第五十四条 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者被宣布解散的,合作社应当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合作社的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第五十五条 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合作社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依法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五十七条 合作社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五十八条 合作社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小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五十九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小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条 合作社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合作社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社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一条 清算完毕,清算小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估
第六十二条 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分为月份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月份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报表附注。合作社给社员提供的担保、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等应在报表附注中做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