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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6.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到补价的,按下列方法确定:

  (1)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计价;

  (2)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计价。

  7.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到补价的,按下列方法确定:

  (1)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计价;

  (2)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扣除估计其新旧程度的损耗价值后的余额入账。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费用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一次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按季或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合作社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冷冻保鲜设备、分级整理设备、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合作社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具体办法、比率和净残值率,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详见附1。

  第二十七条 平均年限法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预计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工作量法下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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