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未经合作社同意不得转让持有的股金。社员不得用其股金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国家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赠与合作社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用于社员的分配。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其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合作社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 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五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配备出纳人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不得登记会计记录。
合作社向单位、社员和农户收取现金手续必须完备,使用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员有权拒办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第十六条 合作社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与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与完善。
第十七条 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和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监事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