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5〕9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宁波不发):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决策、民主理财”的原则,做好合作社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各项财务活动,正确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合作社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合作社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合作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股金。

  股金分为法人股金、个人股金等。

  法人股金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个人股金指社员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第八条 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资产、劳务、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社员出资超过股金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第九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社员除退社外,不得随意抽走。社员退社时,按每股股金的账面价值或者按评估价值确定返还股金,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