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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失效]

  第四条 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补助范围:特色工业园区在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新产品开发、环境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项目。
  第五条 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园区建设单位。
  2、所申报的特色工业园区必须按照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程序经过正式批准,且已经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的有关项目。
  3、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
  4、所申报的特色工业园区必须符合省政府提出的“整合、扩容、提升”发展的范围。
  第六条 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
  1、符合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特色工业园区的项目单位,报经当地计委(计划局)、财政局初审同意后,由当地计委(计划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申报。
  2、申请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须附以下材料:《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同时报送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省财政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补助的,须提供上一期资金使用的情况报告。
  4、申请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底。
  第七条 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审批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先由省计委结合本省年度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所报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提出初审意见,然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共同审查,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审定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计委联合下达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局、计委(计划局)。
  第八条 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
  1、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共同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贴息)资金。
  2、当年未完成的特色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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