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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浙财建字〔2003〕8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计委(计划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促进特色工业园区的整顿和整合提升,做好2003年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支持全省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
  二、2003年申报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范围,主要为特色工业园区在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新产品开发、环境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项目。
  三、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计划部门申报。经市、县(市、区)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
  四、2003年申报截止时间为2003年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计划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经建处0571-87058453;省计委产业发展处 0571-87057027。

  附件:
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促进我省特色工业园区规范建设、健康发展,依据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是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用于补助特色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视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规模、进度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情况,以补助或贴息的形式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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