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年未完成的园区(开发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使用园区(开发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使用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由当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将实施结果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5.使用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园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6.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地对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园区(开发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3〕89号)。
附:
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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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已批准总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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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期 │ │ 其中:本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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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起止年限 │ │项目累计完成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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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报告批准 │ │省已安排补助(贴息)│ │
│机关及批准文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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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批准 │ │地方配套资金 │ │
│机关及批准文号 │ │ 其中: 已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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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 │利用外资 │ │
│ │ │ 其中:已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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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其他资金 │ │
│ │ │ 其中:已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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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号 │ │贷款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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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年利率(%) │ │上年9月—今年9月 │ │
│ │ │贷款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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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 │ │上年9月—今年9月 │ │
│ │ │已付贷款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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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及形象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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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市、县(市)发改委(计划局)意见: │
│ │ │
│ │ │
│ │ │
│ 盖 章 │ 盖 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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