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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5〕1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局)(宁波不发):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补助(贴息)资金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我们对《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全省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事项,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各级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2005年申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娟娟0571-87058453;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 王志坚0571-87057027。

  附件: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园区(开发区)规范建设、健康发展,依据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园区专项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原安排的省特色工业园区建设补助(贴息)资金调整使用方向,以补助或贴息的形式,专项用于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开发区)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视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建设规模、工程进度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分批审定下达。

  第四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重点支持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在技术创新平台、信息化、生态化改造、环境综合治理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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