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三)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2005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从2006年起,停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市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二十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各市在确保支付失业人员保险金的前提下,可依据就业再就业资金实际需求,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并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
省确定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设区市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具体试点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对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省政府冀政〔1998〕31号文件确定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财政和社会资金筹资渠道不变,所筹资金与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此外,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八)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