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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七)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必须依照有关政策制定确保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国有企业重组和破产实施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各项政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操作要公开透明。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十八)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企业裁员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不得裁员。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要制定被裁减人员的就业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十九)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和条块分割,建立面向全社会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省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省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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