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不同培训项目和技能要求,分类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确定。要面向社会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及时将培训任务或项目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根据他们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
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就业工作范围。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制定帮助失地农民的就业政策,切实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并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各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确定。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省和11个设区市都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登记失业率超过全省年度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一个百分点时为失业警戒线。登记失业率达到失业警戒线时,要组织专门机构对失业状况进行调研,找出失业源头的行业和地区,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制定具体失业调控方案。各市要按照失业调控方案要求,把各项调控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十六)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千方百计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