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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3、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4、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引导、支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镇转移。建设、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我省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制定具体促进就业工作的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规划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省、设区市的国土和城建(市容)部门要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银行要按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及时发放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贴息具体项目由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另行确定,展期不贴息),其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给予全额贴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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