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规定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必须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最终确认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本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二)重大疫情(Ⅱ级)。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三)较大疫情(Ⅲ级)。在21日内本省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四)一般疫情(Ⅳ级)。省内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