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卫生部门负责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工作,防止对人的感染。
6.商务部门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厂的防疫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7.交通部门负责运送疫情应急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有关的车辆畅通。
8.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10.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1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1)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死禽、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禽类实施强制免疫。(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禽类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无害化处理用品等。(8)评估用于应急工作的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强制免疫、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10)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11)及时与同级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2.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疫情应急工作,及时传递疫情信息,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3.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14.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疫情应急工作。
15.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积极参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者了解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凡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必须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