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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2005)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2005]9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养殖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工作。
  指挥部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成员由发展改革、科技、公安、监察、财政、交通、商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林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发生一般疫情(Ⅳ级)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较大疫情(Ⅲ级)时,疫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疫情(Ⅱ级)时,省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疫情(Ⅰ级)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计划。
  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协助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工作,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4.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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