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19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需“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的,应由其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15日前,随同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时申报,提供《房产税扣减房屋附属原设备和配套设施申报备案表》(见附表)和原始发票(或入帐决算书、审计决定书等)复印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予以扣减。同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相关管理台帐。
二、“通知”中第二条所述“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帐面净值。
三、“通知”中第二条所述“零配件”是指单位价值标准为2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元)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相关配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房产税扣减房屋附属原设备和配套设施申报备案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纳税人简码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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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座落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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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新附属设备 │新附属设备 │申报新设备(设施)应税房│新增房屋附属设备或配套设│
│ │和配套设施 │和配套设施 │产原值 │施时间 │
│ │ │ │(3)=(1)-(2) │ │
│ ├────┬─────┼───┬─────┼────────────┼────────────┤
│ │名 称 │金 额(1)│名 称 │金 额(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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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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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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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 │
│关意见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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