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有关的应急保障数据库,与省政府的信息系统相连接,并及时更新,为省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应急指挥提供文字、图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自负责分管范围内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4.10 公共设施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省科技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全省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究开发作用。
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分管的应急工作有关的省内外专家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4.12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兼顾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
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可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预备调用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及时更新、补充。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4.13 法制保障
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通过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全省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全省应急工作的需要,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对已经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内容,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要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协同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
设置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必要时修改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5.2 宣传与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