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和医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4.5 医疗卫生保障省卫生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加强全省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根据需要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省交通厅等部门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省公安厅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的有关保障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保证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损害时,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并根据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紧急调集、征用交通运输工具,及时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4.7 治安维护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省武警总队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公安、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4.8 人员防护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设与当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的转移和疏散。
在应急工作中,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营业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政府办公厅要会同省信息产业厅、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省与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互通,省政府有关部门互连,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