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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和传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除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省政府组织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通过本省的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以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4 应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认真落实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有权调动各系统和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应急队伍,执行跨系统、跨地区的应急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联动协调机制,构建以当地的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队伍,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该体系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培训和演练,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动使用。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系统的应急队伍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群众性的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应急工作志愿者队伍。
  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工矿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组织、动员公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和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保障制度,并能够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和通讯手段将动员通知迅速传达到被动员对象。被动员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本市应急队伍体系的编成要素、装备状况、培训演习计划等基本情况。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4.2 财力保障
  省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省级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省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3 物资保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和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的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保证有一定数量基本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由实物储备向有关生产企业生产潜力信息储备的储备方式转变,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的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失去使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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