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的报告后,要及时汇总上报,将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批示、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地区和部门,并注意跟踪反馈落实情况。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对属于敏感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以及可能发展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的报送,不受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
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致使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在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有关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机构通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依照本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的批示、指示,应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的建议,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并向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和有关秘书长、副秘书长报告,经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省本级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及应急队伍迅速进行应急救援;(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省直单位与当地政府的关系以及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4)部署和协调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的工作;(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该指挥机构在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的领导下,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两个以上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由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应急联动
驻冀军队、武警部队和中央驻冀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需要调动军队、武警部队协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武警指挥机关提出,当地同级军事、武警指挥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其他驻冀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
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应对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共享,并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2.6 扩大应急
经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仍未控制事态且事态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要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接到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省政府向国家请求支援。
在专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的,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确定有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共同指挥或由省政府直接统一指挥应急工作。
3.2.7 紧急状态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的应急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省或本省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