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当地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建设。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预测与预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并依托政府系统的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在本省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发生在省外可能对本省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查询和分析评估,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3.1.2 预警级别与公布
根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Ⅲ级(较重)、Ⅳ级(一般)的预警信息,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由省政府决定省本级是否进入预警状态。
省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省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省政府接到建议后,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省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