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2005]1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7月12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4年9月30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冀政〔2004〕109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与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应急指挥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设区市和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
2.6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与信息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4.12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13 法制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与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预案实施时间
7 附件
7.1 应急指挥系统
7.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3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与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业、矿山、商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民航、铁路、道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对此,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