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和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六条第一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