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
关于加强乡土树种保护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6]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林业局《关于加强乡土树种保护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乡土树种保护和发展的意见
我省乡土树种资源极为丰富,在栽植、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已探索出一些成功经验。但是,乡土树种的发展还不平衡,个别地方乡土树种绿化比例偏低,一些优良乡土树种的生态、经济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种质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乡土树种的保护和发展工作亟待加强。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冀发〔2003〕25号)精神,积极保护和发展乡土树种,加快全省生态建设的步伐,提出以下意见。
一、乡土树种保护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为目标,以重点生态工程为依托,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实施分类经营,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依靠科技,加快优良乡土树种培育步伐,加大乡土树种公益林保护力度,以产业开发促进乡土树种资源不断扩张,全面促进我省生态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将乡土树种的发展和保护纳入林业建设总体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资金和扶持措施,积极做好乡土树种的保护、繁育、示范和推广工作。要尽快制定《河北省优先发展乡土树种名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当地乡土树种资源、种类进行普查,筛选出适宜在本地推广的优良乡土树种,制定保护和发展规划。林业生态建设工程要将乡土树种的保护和发展列入重点,加大投入,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三、在国土绿化建设中,要遵循乡土树种优先和适地适树原则,使乡土树种真正成为我省绿化的“当家”树种。在造林绿化中,大力推广和采用适合本地生长的优良乡土树种,形成乡土树种为主、外来树种为辅的绿化格局。原则上,生态公益林建设中乡土树种绿化面积不低于70%,商品林建设中乡土树种绿化面积不低于30%。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生态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立项审批和建设成效考核等方面,要将乡土树种的采用情况作为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