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
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三)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企业董事长(国有独资企业为总经理,下同)的薪酬由省政府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经理办公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贡献等情况,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四)坚持效率优先、注重社会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六)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