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项资金的申请拨补程序
1.专项资金实行年度一次申请拨补的办法(第四条第九款的重点洽谈会、展览会费用资助专项申请除外),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2.各市、县外经贸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范围,并具备资助或奖励条件的项目,在次年一季度前将有关资料分别报送市、县财政局和外经贸局,市、县财政局和外经贸局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外经贸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范围,并具备资助或奖励条件的项目,在次年一季度前将有关资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
3.省外经贸厅负责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初步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最后审定后,将资金拨付到省级外经贸企业和市县财政部门。
六、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境外商品专业市场、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研发机构、对外工程承包、境外资源开发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2. 境外企业机构注册复印件;
3. 项目合同(中文本或中译本复印件);
4. 合法的支付凭证;
5. 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
6. 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书;
7. 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劳务培训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2. 培训通知;
3. 培训材料;
4. 培训参加单位的签到表;
5. 培训材料费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对方出具的发票。
(三)申请摊位费等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2. 出国任务批件或组展方的邀请函;
3. 摊位确认函或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
4. 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
5. 参展人员的出国签证(含出入境页);
6. 团体申请项目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实际出国参展企业和摊位清单、回运展品的海关报关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