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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5〕16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2005年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145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原下发的“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制定了《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和“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本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意见,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专项安排。

  二、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对象

  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对象是:在浙江省内工商部门注册,从事对外贸易、劳务合作、工程承包、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的各类外经贸企业。

  三、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范围

  1.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专业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工程承包、资源开发等;

  2.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3.支持企业参加境外促销活动,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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